欧盟立法

欧盟内部二手软件贸易的法律依据

整个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和瑞士都有统一的版权法,其中规定:软件制造商的版权在作者首次出售其软件后立即失效(指令 2001/29/EU,第 28 段),

在此基础上,关于从互联网上下载计算机程序的已使用许可的营销合法性得到确认,事实上,“发行权用尽原则不仅适用于版权人在网上销售其软件副本的情况。有形媒体 – CD ROM 或 DVD – 以及通过从其网站下载分发它们的地方(指令 2009/24/EC – 第 4 条第 2 款和第 5 条第 1 款,在 C-128/11 案例中)。

总之,欧盟法院 (CJEU) 和联邦法院的判决目前包含以下关于软件许可转售的权利:

转售个人许可证:允许。
批量许可证的分发:允许。
转售学术许可证(所谓的 EDU 许可证):允许。
在线转让交易许可证:允许。
第二个购买者下载安装媒体:允许。
第二购买者的更新/补丁等权利:我同意。
Galior SRLS 个人资料。安姆。 pt,为了二手软件交易的合法性,证明符合转售所需的所有条件,例如:

该程序的副本在制造商/作者的同意下在欧盟或瑞士发布。
这是直接出售,而不是出租。
如果将程序的副本出售给第三方(根据做出并签署的声明),原始购买者将导致剩余副本无法使用。
上述声明是根据艺术作出的。 47, 总统令 n. 44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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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来源
国际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 1996 年 12 月 20 日在日内瓦通过了 WIPO 版权条约(以下简称“版权条约”)。 2000 年 3 月 16 日理事会决议 2000/278/EC 代表共同体批准了该条约(OJ 2000 L 89,第 6 页)。

著作权条约第四条,题为“计算机程序”,内容如下:

'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 2 条所指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这种保护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的任何表达方式或形式”。

 

《著作权条约》第 6 条题为“发行权”,规定:

«1.艺术和文学作品的作者拥有授权通过出售或任何其他所有权转让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原件和副本的专有权。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缔约方确定在原件或副本的所有权转让的首次销售或其他交易之后发生第 1) 段所承认的权利用尽的可能条件的能力。作品,经作者许可制作”。

《著作权条约》第八条规定如下:

«(...) 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拥有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以及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以便任何人可以从他选择的地点或时间自由访问它们”。

 

根据关于版权条约第 6 条和第 7 条的商定声明如下:“对于“复制品”和“原作或其复制品”,作为有关物品的发行权和出租权的标的,是完全复制固定在物质支持上,可以作为有形物品投放市场”。


欧盟法律

指令 2001/29/EU

 

2001 年 5 月 22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1/29/EC 的第 28 和第 29 章关于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某些方面的协调(OJ 2001 L 167,p . 10), 他们的内容如下:

 

(28) 本指令下的版权保护包括控制包含在有形媒体中的作品的发行的专有权。权利人或经其同意在共同体中首次出售作品的原件或副本,即耗尽了控制该物品在共同体中转售的权利。如果原件或副本由权利人出售或经他同意在共同体之外出售,则不应用尽该权利。 Directive 92/100/EEC 规定了作者的出租权和出借权。本指令下的分配权不影响本指令第一章中有关出租权和出借权的规定。

 

(29) 权利用尽的问题不会出现在服务的情况下,尤其是“在线”服务。这也适用于使用本服务的用户在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制作的受保护作品或其他材料的有形复制品。因此,这同样适用于受保护作品或其他作为实物利益的标的物的原件和副本的出租和出借。与 CD-ROM 或 CD-I 的情况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包含在物质支持中,即在资产中,每个“在线”服务实际上都是一种行为,如果如此提供的版权或相关权利'。

 

根据 2001/29 号指令第 1(2)(a) 条,它“不修改或影响当前共同体关于 (...) 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规定”。

艺术。指令 2001/29 的第 3 条规定如下:

«1.成员国应授予作者专有权利,以授权或禁止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以人人都可以从地点和地点访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在单独选择的那一刻。

 

 

如本条所述,第 1 款和第 2 款中提到的权利不会随着任何向公众传播或向公众提供这些传播行为而终止"。

艺术。该指令的第 4 条题为“分销权”,规定如下:

 

«1.成员国授予作者授权或禁止以任何形式通过销售或其他方式向公众分发其作品原件或其副本的专有权。

分发作品原件或副本的权利在社区内并未用尽,除非该对象在社区中的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是由权利持有人或经他同意»。

 

指令 2009/24/EC

 

指令 2009/24,如其第一次陈述中所述,规定了 1991 年 5 月 14 日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 91/250/EEC 的编纂(OJ 1991 L 122,第 42 页)。

从指令 2009/24 的第七次叙述中可以看出,“[就 [该] 指令而言,术语“计算机程序”是指任何形式的程序,包括那些包含在硬件中的程序”。

根据上述指令的第 13 项陈述,“合同不能禁止使用合法获得的程序副本所必需的加载和展开行为以及更正其错误的行为”。

指令 2009/24 第 1(1) 条规定,“成员国应通过版权保护计算机程序,将其作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所指的文学作品”。

根据该指令的第 1(2) 条,“本指令的保护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的任何形式的表达”。

 

上述指令第 4 条题为“保留活动”,规定如下:

 

«1.在不影响第 5 条和第 6 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第 2 条,持有人的专有权利包括进行或授权进行:

 

a) 以任何方式、任何形式永久或临时、全部或部分复制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的载入、显示、执行、传输、存储等操作需要复制的,必须经权利人授权;

b) 对计算机程序的翻译、改编、改编和任何其他修改,以及对生成的程序的复制,但不影响修改程序的人的权利;

c) 以任何形式向公众分发原始计算机程序及其副本,包括出租。

由权利持有人或经权利持有人同意在社区内首次销售程序副本即用尽了在社区内分发该副本的权利,但控制程序或其副本的进一步租赁的权利除外”。

以下第 5 条题为“与保留活动有关的减损”,在第 1 款中规定如下:

“除具体合同规定外,第 4 条第 1 款 a) 和 b) 项中提到的行为不受权利持有人的授权,如果此类行为是使用计算机程序所必需的符合其预期目的,由合法购买者提供,以及用于更正错误”。

 

国家法律

1965 年 9 月 9 日版权及相关权法 [Gesetz über Urheberrecht und verwandte Schutzrechte (Urheberrechtsgesetz)] 的第 69c 条和第 69d 条,经随后修正(以下简称“UrhG”),分别转化为国内法律秩序,第 4 条和指令 2009/24 的第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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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

2013 年 7 月 17 日,联邦法院将欧洲共同体法院的判决转化为德国法律。因此,允许分发使用过的许可证并将与其相关的权利转让给下一个许可证购买者。同样,物理和非物理副本被平等对待。

随后的购买者将通过注意许可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副本的“预期用途”来遵守版权中指定的指令。因此,他可以轻松避免“侵犯计算机程序的版权”(联邦法院 2013 年 7 月 17 日,protocol nr. I ZR 129/08, juris, Rn 86)。

联邦法院在 2014 年 12 月 11 日的最新裁决中消除了二手软件市场中最后的法律不确定性。法兰克福上诉法院已于 2012 年作出判决(第 11 U 68/11 号议定书),根据欧洲法院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用于商业的软件。该决定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根据批量协议购买的许可证也可以单独转售。联邦法院现已全面驳回 Adobe 针对该判决提出的上诉(第 I ZR 8/13 号协议)。至此,法兰克福上诉法院的判决最终得到维持,与旧软件交易相关的所有法律问题也最终得到了解决。

法兰克福上诉法院

法兰克福上诉法院在其 2012 年 12 月 18 日的裁决中首次执行欧盟法院的裁决,裁定出售使用过的许可证是合法的。根据上诉法院的裁决,批量合同产生的许可也可以单独出售。

'有争议的副本的转售不会 [导致] [...] 根据法律不允许对单一许可进行分割。批量、多件或一揽子许可证»(法兰克福上诉法院 2012 年 12 月 18 日,协议 n. 11 U 68/11)。安装在 PC 上的许可证的序列号无关紧要。

早在 2006 年,汉堡法院就宣布用尽原则也对批量合同生效。因此,例如,“销售或营销以前根据批量许可协议(例如选择协议)发布的单个 Microsoft 软件许可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无需 Microsoft 同意 [...],并且不会 [侵犯] Microsoft 的版权(汉堡法院 2007 年 9 月 10 日,协议编号 315 O 267/07)。

瑞士人

出售和购买程序副本的已用软件许可证在瑞士也是合法的。以任何形式出售软件时,版权都会过期,因为随着软件的出售,生产商授予第一个购买者使用计算机程序副本的权利 (Rigamonti, AJP 2010,584)。

瑞士版权法下发行权用尽的管理方式与欧盟类似:“如果作者出售了计算机程序或接受了出售,则可以使用或转售”(第 12 条第 2 款)敦促)。这一原则是楚格州法院 2011 年 5 月 4 日判决的基础,该判决授权以物理和非物理形式销售已使用的程序副本许可证(楚格州法院,2012 年 5 月 4 日,协议编号 ES 2010 822)。

根据艺术,这是“商品销售”。 1,标准杆。指令 86/653 的第 2 条,在支付价格后通过电子方式向客户提供计算机程序,同时授予使用计算机程序的永久许可。

和 2021 年 9 月 16 日的判决(案件 C-410/19), 欧盟法院首次根据艺术对“销售”和“货物”概念的解释作出裁决。 1、不可分割的整体。实际上,如果副本本身不能被其所有者使用,那么下载此类程序的副本是没有用的。因此,出于法律分类的目的,必须将这两种操作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检查。

因此,法院得出的结论是,它涉及财产权的转让、通过下载提供程序副本以及相关用户许可协议的缔结(旨在允许客户永久使用该副本,反对支付的价格旨在让版权所有者获得与他所拥有的作品的复制品的经济价值相对应的报酬)。因此,符合第 1 条第 1 款的规定。指令 86/653 的第 2 条,必须考虑到在支付价格后通过电子方式向客户供应软件,如果同时授予使用相同软件的永久许可,则可以属于共同体概念“商品销售”。

通过批量许可,公司购买多个许可证,并获得下载链接。然后将软件安装在适当数量的计算机上。每台计算机需要一个许可证。请注意,与单个用户许可(例如 OEM)不同,批量许可不包括用户手册或其他包装元素。批量许可证与 OEM 不兼容。